強化政策引導,不斷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。出臺關于加快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,從公共財政支持、基金獎勵、稅收、用地、師資隊伍、辦學自主權等方面對民辦教育發展給予支持和保障。
放寬市場準入,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辦學興教。改進審批方式,簡化審批流程,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。將民辦中等專業學校的審批和管理權限下放到市州政府,能在基層審批的教育培訓機構,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審批。對教育培訓機構不要求、不設定注冊資金限制,為民間資金進入教育培訓行業創造便利條件。保障民辦教育機構依法辦學,實行“四個自主”,即逐步放開其收費權限,依據辦學成本自主核算收費標準;自主制定發展規劃;自主設定內部組織機構;充分保障招生自主權,根據自身辦學特色和能力確定招生范圍和招生指標。
強化業務指導,努力提升民辦教育辦學質量。通過強化日常安全監管、組織安全檢查、開展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、約談等舉措,促進民辦教育機構安全穩定發展。定期組織開展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負責人培訓,增強依法辦學意識。優化年檢程序,引導民辦教育機構參與年檢過程,加強民辦教育機構間的業務交流。成立省民辦教育協會,鼓勵引導民辦教育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、行業交流等作用。